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工程技術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
二、提升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三、經營地區是否已全區通過查驗,使用七百五十百萬赫(MHz)或以上頻寬。
四、服務暫未到達區佔經營區比例。
五、是否有光纖到府或其他高速傳輸建設計畫及期程。
六、是否有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或固定通信系統進行網路接取之計畫。
七、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