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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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