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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適時據實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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