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四、營業區域圖四份。五、系統布纜圖四份。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