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登記證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