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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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