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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場研究報告書。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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