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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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