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
前項設置者檢具之調查表應載明之項目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