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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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