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五、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六、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七、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