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