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事項: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