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於我國市場商用化之可行性評估。
四、用戶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之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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