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