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自行檢驗電臺機件設備,於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設置者名稱。三、設置地點。四、工程主管。五、核定發射功率。六、電臺頻率、頻寬及呼號。七、發射機廠牌、型號及序號。八、功率放大器數量。九、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發射功率增益。十、播音室地點。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