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特/公尺(μV/m)或54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發射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電臺。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降低電臺核配發射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