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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特/公尺(μV/m)或54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發射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電臺。
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降低電臺核配發射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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