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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前項申請架設許可審查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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