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