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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電臺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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