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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遺失或毀損不堪用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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