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之。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所屬學校名稱。三、所屬學校負責人。四、電臺負責人。五、工程主管。六、核定電功率。七、電臺頻率。八、電臺頻寬。九、電臺呼號。十、設置處所。十一、發射機主機、備機之廠牌型號、機件號碼及電功率,功率放大器數量。十二、播音室地點。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