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地球電臺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球電臺工程主管核章: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