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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期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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