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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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