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