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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設置者於設置衛星地球電臺前,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者,應檢附電臺設置切結書。
已依電信法取得衛星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者,設置者應檢附架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後始得設置。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設置者不得設置;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設置者申請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之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者,免申請頻率指配、設置核准證明、電臺審驗及電臺執照。
但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錄。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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