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設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工程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