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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執行。
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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