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電信總局得輔導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