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前項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註冊管理機構應委由專業機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決定,不影響註冊人或第三人之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