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未取得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或自治系統號碼之權利者,不得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未取得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頂級網域名稱權利者,不得為頂級域名註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