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