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