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者,應於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已取得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無須再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