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