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三、設置地理範圍。四、用戶條件或人數。五、使用頻段。六、有效期間。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