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文件及頻率使用證明。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與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同。管理者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