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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任意拆遷、停止經營、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其因機件損壞必須暫停轉播時,亦應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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