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下簡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遷移其既設電信線路時,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負擔原則與計算方式等事項,及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致既設電信設備遭受損壞時之相關賠償負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