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與設置者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