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部費用。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三、電信線路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費及搶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