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