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