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