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本會。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