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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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