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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經營者,按其登記或報備事項查核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販賣及公開陳列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規避。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前往販賣、公開陳列、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地點,查核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式認證、技術特性、數量或電臺執照,販賣、公開陳列、設置或持有者不得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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