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