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前項第五款之內容。第一項之實施計畫,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應依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